2005年11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南京:小区业主委员会侵犯名誉权败诉
  江苏省南京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公开张贴“通知”,指责小区物业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及内部管理混乱等现象,被诉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不得再散布原告物业公司存在贪污及携款逃跑的言论;在小区内向原告书面致歉。
    南京荣辰物业管理公司受聘对该市长阳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一些矛盾。7月27日,荣辰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长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称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财产损失500元。原告举证了一份落款为长阳花园业委会的“通知”,该“通知”中有“荣辰物业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恶性事件”的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贪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应由有关司法部门认定。长阳花园业主委员会未能举证证明荣辰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行为,其制作、张贴“通知”的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荣辰公司管理混乱等判断,从而导致原告声誉的降低。因此长阳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原告荣辰公司未能证明该公司受到财产损失,且被告没有独立财产,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故荣辰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赔偿5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检察日报》